(2016)苏1204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1561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阿才、卢春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阿才,卢春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194787-1,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128号。委托代理人XX、李桂荣,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杨阿才,男,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卢春年,女,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本院在执行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阿才、卢春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姜商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国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