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10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水仙、裘勇伟等与施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仙,裘勇伟,施李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0476号原告:陈水仙,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告:裘勇伟,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磊,浙江天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李伟,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原告陈水仙、裘勇伟与被告施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陈水仙、裘勇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水仙、裘勇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陈水仙、裘勇伟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杜小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庾寒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