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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4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永禄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李和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禄,李和平,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4914号原告:王永禄,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重庆市忠县人,重庆市忠县。被告:李和平,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XX,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重庆市忠县人,重庆市忠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4841X。法定代表人:曹阳,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禄与被告李和平、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永禄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禄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永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永禄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