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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4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锦树、沈美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锦树,沈美玲,高煌有,何倩琦,郭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30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奔,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若娴,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锦树,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沈美玲,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高煌有,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何倩琦,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被执行人:郭记明,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锦树、沈美玲、高煌有、何倩琦、郭记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264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广州市白云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彤审判员 叶洁靖审判员 黄晓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