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苏铁成、苏国权、刘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苏铁成,苏国权,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4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被执行人苏铁成,男,1976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苏国权,男,1951年4月25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明,男,1963年6月12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苏铁成、苏国权、刘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323执4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铁丽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