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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恢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万小军与冯占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小军,冯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恢195号申请执行人:万小军,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冯占林,男,1949年12月25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7268元(含执行费500元),已执行标的10000元,未执行标的172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慧超审判员  王立军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