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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行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227陈建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82行初227号起诉人陈建华,男,196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收到起诉人陈建华以张家港市公安局为被告的行政诉状。陈建华称:张家港市锦丰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锦丰镇悦来经济合作社违法签订“以租代征”协议,原告向被告寄送《土地犯法犯罪的控告》,但被告不予理睬。为此诉请:一、判决确认被告违法失职,不理睬原告依法控告土地违法犯罪事实和保护其合法财产权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陈建华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建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安审判员  洪春审判员  周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