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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贺琳、王俊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贺琳,王俊华,陈锐,杜全风,郭峰,湖北中楚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法定代表人:李捷,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贺琳。被执行人:王俊华。被执行人:陈锐。被执行人:杜全风。被执行人:郭峰。被执行人:湖北中楚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峰,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贺琳、王俊华、陈锐、杜全风、郭峰、湖北中楚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602民初字2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贺琳、王俊华、陈锐、杜全风、郭峰、湖北中楚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亮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