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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0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鎏亮与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鎏亮,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0335号原告:胡鎏亮,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新坪南庭花园二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7468234M。法定代表人:胡忠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邓镜,重庆市巴南区木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胡鎏亮与被告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胡鎏亮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鎏亮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鎏亮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鎏亮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安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