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5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红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红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5034号原告: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五一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5184383-X。法定代表人:李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桂,公司员工。被告:张红玉,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受理了原告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红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相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徽仁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送达问题申请将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审判员 相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彦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