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民终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蔡长伟与祁旺林、刘占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长伟,祁旺林,刘占民,王立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3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长伟,男,汉族,1969年1月9日生,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旺林,男,蒙古族,1979年4月13日生,农民,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占民,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生,青海省格尔木市农垦集团河东农工商公司东乡队队长,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军,男,汉族,1969年6月29日生,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上诉人蔡长伟与被上诉人祁旺林、刘占民、王立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7)青2801民初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长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蔡长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长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上诉人蔡长伟承担,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巴学农审 判 员 党雪仁审 判 员 彭建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彦书 记 员 刘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