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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与被告李建辉、李吉星、陈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李建辉,李吉星,陈克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11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住所地沅江市银光路。负责人:殷宇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究,系该行黄茅洲支行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威,系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被告:李建辉,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黄茅洲镇高丰村五村民组***号。被告:李吉星,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黄茅洲镇高丰村五村民组***号。被告:陈克强,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黄茅洲镇星火村四村民组***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与被告李建辉、李吉星、陈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尧夫审 判 员  刘泽华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