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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孙乃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孙乃军,徐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孙乃军,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徐冬梅,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民初字第032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乃军,徐冬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乃军,徐冬梅的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1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