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余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703号申请执行人:余某,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叶某某,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余某与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鄂0105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鄂0105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一、被告叶某某偿还原告余某借款230,000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本案受理费5200元,保全费182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叶茂欣承担;三、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804元。本案执行中,于2017年5月9日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档案信息,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叶某某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沿海赛洛城48栋1单元1层01室的房屋(房产证号:栋2010012866,面积103.53平方米),并将以上查询信息告知申请人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上情况符合终结执行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文晖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