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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金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110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朱金木出生日期一九六五年十月三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登封市前科及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因盗窃于2017年7月1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程雅南河南省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473号指控事实2017年7月16日7时许,被告人朱金木在登封市宣化镇中心小学对面一门市前,将被害人李红超停放的一辆黑色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100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当庭建议对被告人朱金木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意见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朱金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金木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朱金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金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涉案摩托车已追退,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朱金木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300元,余下的7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杨海洋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