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智玲与杨昌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玲,杨昌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605号申请执行人:张智玲,女,汉族,1986年3月3日生,住河南省杞县,被执行人:杨昌启,男,汉族,1965年8月11日生,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智玲与被执行人杨昌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昌启已经全部履行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3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3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竞审 判 员 尤 宇代理审判员 杜彬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