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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杰、马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马立民,石朝轩,赵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3402号申请人:李杰,男,回族,1976年9月13日出生,现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马立民,男,汉族,1980年6月7日出生,现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石朝轩,男,汉族,1982年7月4日,现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赵雷,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现住德州市德城区,担保人:崔爱萍,女,汉族,1980年2月18日,现住德州市德城区共青团路251号2号楼3单元601号原告李杰诉被告马立民、石朝轩、赵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立民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妻崔爱萍名下的房产证鲁德字第××号的三八中路中建华府小区42号楼1单元4层402室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崔爱萍名下的房产证鲁德字第××号的三八中路中建华府小区42号楼1单元4层402室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柴 卫 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武  越书 记 员 杨刘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