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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添丁、陈智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添丁,陈智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保144号申请人:杨添丁,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潇君,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智渊,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杨添丁与被告陈智渊、杨成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添丁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智渊在漳州慧丰水产养殖发展公司名下的股权(以人民币142000元为限)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杨添丁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以200000元为限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添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陈智渊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智渊持有漳州慧丰水产养殖发展公司的股权(以人民币142000元为限)。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被冻结的股权,被申请人不得自行转让。冻结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230元,由杨添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戴毅斌书 记 员 陈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