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原告曲敏诉被告王晴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敏,王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3270号原告:曲敏被告:王晴委托代理人:郭镇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曲敏诉被告王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曲敏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曲敏负担。审判员 丛文权二〇���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