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26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执300号张立明与麻阳万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启亮、李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明,陈启亮,李秀华,麻阳万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6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明,男。被执行人:陈启亮,男。被执行人:李秀华,女。被执行人:麻阳万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岩门镇大路坳村209国道旁,组织机构代码:66857522-6。法定代表人陈启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6民初2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1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张立明与被执行人麻阳万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启亮、李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启亮、李秀华的财产暂无法拍卖、变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6民初2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尚    清审判员 谢均代理审判员黄亚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    茂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