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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然彬与颜丙明民间借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然彬,颜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徐然彬,男,1980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颜丙明,男,1969年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申请执行人徐然彬与颜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了(2017)皖12民终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颜丙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徐然彬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25600元,合计956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徐然彬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土地局、阜阳市颍东区农机监理站及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亦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出委托查询函,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制作了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颜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