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民终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玉梅、陈国平、贾昭英因与晏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梅,陈国平,贾昭英,晏清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1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梅,女,生于1990年4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平,男,生于1964年7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昭英,女,生于1970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晏清,男,生于1988年1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上诉人陈玉梅、陈国平、贾昭英因与被上诉人晏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7)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玉梅、陈国平、贾昭英于2017年4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玉梅、陈国平、贾昭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玉梅、陈国平、贾昭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陈玉梅、陈国平、贾昭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添天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刘全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玉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