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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5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坪地支行与周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坪地支行,周丽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5426号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坪地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陆建棠。委托代理人王永,男,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黄辉,男,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系原告员工。被告周丽英,女,户籍地址福建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6日作出(2017)粤0307民初154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111559.21元的财产,并由原告提供金额111559.21元作为担保。本院依法查封被告名下位于龙岗区坂田街道房产。被告2016年11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名下位于龙岗区坂田街道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龚宇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