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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海宁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非凡风尚时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非凡风尚时装有限公司,江英,王全法,姚益平,应文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24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宁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经编产业园区经都二路*号经编大厦**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0583369305。法定代表人:姚岳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虎良、严义廷,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宁市非凡风尚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西郊社区*号。注册号330481000068111。法定代表人:江英,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英,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王全法,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姚益平,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应文骏,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申请执行人海宁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市非凡风尚时装有限公司、江英、王全法、姚益平、应文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海宁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48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宁市非凡风��时装有限公司、江英、王全法、姚益平、应文骏支付执行款57685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经参与对被执行人应文骏房产处置款的分配,现已执行到位129246元,余款447610元及利息和逾期支付利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查询了五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均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海宁市非凡风尚时装有限公司、江英、王全法、姚益平、应文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五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