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3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3222汤全泉与江苏鑫辰贵金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全泉,江苏鑫辰贵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3222号申请执行人汤全泉,男,198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江苏鑫辰贵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西路322号。法定代表人仇玉银。申请执行人汤全泉与被执行人江苏鑫辰贵金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皋劳人仲案字[2016]第556-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江苏鑫辰贵金属有限公司支付汤全泉2016年7月8日至9月的工资9574.7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由许燕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9574.71元,执行费50元(已缴)。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送达。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可供执行。3.本院至被执行人经营场所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公司,据邻居反映,该公司系租用如城街道中山路322号房屋,于2016年搬走,不再经营。4.本院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仇玉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6.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仇玉银向本院申报财产,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信息,仅每月工资收入约3000元,订立还款计划,自2017年11月起,于每月15日前归还1000元,直至还清。7.本院将以上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仇玉银的还款计划,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明确表示不要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皋劳人仲案字[2016]第556-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