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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崔明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崔明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1369号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繁华苑小区。法定代表人阚亚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罡,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明海,男,194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中天集团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崔明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雨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