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黎林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林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52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林,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信宜市。2011年9月2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9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林犯抢夺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黎林驾驶一辆遮挡号牌的摩托车,尾随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谢某至平市沙塘镇明辉驾校附近路段,趁被害人谢某不备之机,将其挂在电动车左边车把的内装有价值2753元OPPO牌R9sPlus手机1台、现金450元、银行卡1张的手提包抢走。2017年6月9日7时许,公安民警在开平市月山镇潮龙大道附近将被告人黎林抓获,当场在其身上缴获上述手机、撬头3个、套角1个、金属钻头1个。随后被告人黎林带领民警找回其丢弃的上述银行卡。公安民警于同月14日将上述手机、银行卡发还被害人谢某。另查明,被告人黎林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9月29日2011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再查明,被告人黎林归案后如实供述抢夺的事实。被告人黎林因吸毒成瘾被开平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7年6月23日至2019年6月22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谢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1、谭某1的证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尿检报告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据材料清单及发票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发还清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黎林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黎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缴获被告人的撬头3个、套角1个、金属钻头1个,属作案工具,应予没收。公安机关发还给失主的涉案财物,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黎林的违法所得,应依法责令退赔给被害人。公诉机关建议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黎林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林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缴获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撬头3个、套角1个、金属钻头1个,予以没收销毁。三、责令被告人黎林在本案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给被害人谢婉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萍秀人民陪审员 余春实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