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执5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再昌与张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再昌,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5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再昌,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省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张XX,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再昌与被执行人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210000元,因被执行人张XX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对其作出拘留决定。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剩余债权为2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