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3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绘雯、陈铖与王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绘雯,陈铖,王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2813号原告:黄绘雯,女,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铖,男,住安徽省。原告:陈铖,男,住安徽省。被告:王云,女,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黄绘雯、陈铖与被告王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黄绘雯、陈铖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绘雯、陈铖撤诉。审判员 聂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