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文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岳阳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岳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湘06行初28号原告:张文,男,汉族,1981年3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巴陵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建文,该区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艳军,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局工作人员,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仲书,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和生,该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谚辉,岳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华平,岳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张文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岳阳楼区政府)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及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岳阳市政府)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岳政复决字(2017)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文,被告岳阳楼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艳军、周仲书,被告岳阳市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谚辉、姚华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岳阳楼区政府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张文位于岳阳市青年东路北侧睦邻小区的房屋实施征收补偿,确认张文享有的房屋补偿价款为566935元。张文在法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被告岳阳市政府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内容为维持岳阳楼区政府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诉称,一、原告所有的房屋建于2007年,房产证、国土证手续齐全,属于国有出让土地性质,是标准的商品房。岳阳楼区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和岳阳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将其定性为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小产权房,属定性错误。原告房屋被定性为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房屋,从而评估价格是3850元/㎡,那么21世纪的房子评估价格应该上涨一倍。这样的价格原告在同样的地段买不起房。另外原告的房子在2008年以后进行精装修,而被告仅补偿每平方米约700多元,标准过低。二、评估公司是由项目部单方面选定,项目部也没有与原告协商选择。分户评估报告一直没有送达,原告不知道该何时提起复评和评估鉴定。评估报告未送达也就不能确定签约期限,也就不存在被征收人未在签约期限内与岳阳楼区政府签订协议的情形,所以岳阳楼区政府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无效。三、在征收补偿中,睦邻小区内公共面积,公共设施围墙驳岸是小区内居民的共有财产,应该依法予以补偿,但是这些合法权益都没有记入小区住户的补偿,包括住户的公摊面积也没有补偿。四、依照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应该是就具体位置的具体楼盘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并且载明两者之间的面积差价补偿等具体事项。二被告所称的办房源信息展示会提供团购房供被拆迁户洽谈与提供产权调换性质不同,而且团购房连就近都不是,严重侵犯了拆迁户的选择权。五、在征收过程中,项目部的行为多次违反国家各级政府文件规定,不及时公布征收有关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日期是2015年12月31日,而项目部在2016年4月13日才将公告公示在睦邻小区。六、拆迁人员在拆迁过程中锤砸砖墙,毁坏房屋主体,使原告的房屋蒙上安全隐患,并且断水,断电,断有线,断网线,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状态。综上,被告岳阳楼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系违法行政行为,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岳阳楼区政府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撤销被告岳阳市政府作出的(岳政复决字[2017]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被告岳阳楼区政府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改建地段产权调换。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土地转让合同》及承建商证明两份,拟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房屋建成时间不属实。房子不是90年代建的,而是2006年建立的。2、被征收人龙武的妻子胡美于2016年9月7日晚拍摄的视频资料两段,拟证明被告岳阳楼区政府在2016年9月7日张贴完分户补偿评估报告拍照之后马上就撕掉的行为。2016年9月7日前从来没有送达过分户评估报告。3、视频及照片若干,拟证明被告通过毁坏原告房屋底层的违法方式逼迫原告搬迁,房屋现在存在安全隐患。4、有线电视网络维修人员的通话记录一份,拟证明房屋的有线被多次毁坏,到现在为止都没有开通。5、《房产证》、《国土证》,拟证明原告系诉争房屋的产权人。6、岳阳楼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7、《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文书送达回证。第6、7号证据,拟证明原告对于被告岳阳楼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被告岳阳楼区政府答辩称,一、答辩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答辩人遵照岳阳市人民政府岳政办发[2015]21号文件及城市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需要,对岳阳市青年东路北侧棚户(旧城)区改造片区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设施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严格落实岳政办发[2015]21号文件精神,在规定时间内公布了《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根据意见修改情况公示》、《征收决定公告》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张贴在征收红线范围内的“睦邻小区”出入处、集贸点、各饭店门面、流动人员集中的路口、东升小学门口等醒目处和项目指挥部固定的公示栏中。被答辩人关于“项目部不及时公布征收相关公告”的说法,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对征收各项程序均已按规定办理,但在法定的签约期内,被答辩人始终不同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二、被答辩人的起诉理由不成立,答辩人依法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应当维持。1、根据法律规定,涉案房屋的评估机构是经过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投票选定产生的评估公司。投票评选时,岳阳楼公证处公证员到现场进行了票选现场公证,有公证文书为证。评估公司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进行公示后送达至被答辩人。评估价格是评估公司依据市场法、科学、客观、公正的据实评估结果。2、关于产权调换,答辩人确定的调换形式为以就近团购方式实行产权调换。为此,青年东路北侧棚户(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组织了十几个楼盘开发商提供房源信息,进行了为期三天的咨询活动,并邀请被征收人前来了解洽谈,就近选房团购。答辩人已履行安置方案中关于产权调换的义务。3、被答辩人称“睦邻小区内公共面积、设施没有补偿到户”的说法与事实不符。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权属证书所登记的权利范围为评估对象,评估机构采取的是房地合一的方式,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价格均已包括在房屋主体价格内。4、关于被答辩人称答辩人故意实施毁坏房屋及断水、断电、断网的行为,不是事实。答辩人并未实施损害被答辩人房屋主体结构的行为。对于水、电、网线,因这些管网有的是与应拆除房屋内的管网相连,有的在被拆房屋墙体固定着,在拆除过程中,难免会有影响。而一旦有水、电、有线、网络中断的情况发生,答辩人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修复,并无人为的故意损坏。综上,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均不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被告岳阳楼区政府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岳阳楼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岳阳楼区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6年计划安排的决议》,拟证明决议批准青年东路北侧棚户(旧城)区改造。2、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中心城区十大棚户(旧城)区改造项目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的函》(岳发改函[2015]516号),拟证明青年东路以北周边地段棚户(旧城)区改造用地138700㎡,征收按照概算16.6亿元,已列入2015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3、岳阳市规划局2015年出具的红线图,拟证明同意图文红线作为青年东路北侧棚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拆迁之用。4、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批复(2015年12月8日),拟证明青年东路北侧棚户(旧城)区改造项目符合岳阳市岳阳楼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岳阳市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局青年东路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拟证明该棚改项目可以实施。6、《岳阳市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局国有土地上(青年东路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项目概算报告》,拟证明该概算已经岳阳市审计局、岳阳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处批准。7、《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青年东路北侧棚户(旧城)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意见》及根据意见修改情况公告,拟证明已按该程序办理。8、《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岳阳楼区青年东路北侧棚户(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公示照片,拟证明签约期为收到分户评估报告90天内,搬迁期为签约后15个工作日完成,征收补偿按《补偿安置方案》执行,以及相关被征收人权利、义务内容,且已经公示。9、《岳阳楼区青年东路北侧棚户(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示照片,拟证明征收补偿原则、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评估机构选定、奖励办法,且已经公示。10、岳阳楼区九大棚户区项目未登记和改变用途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意见会签表,拟证明未登记和改变用途的建筑补偿标准。11、关于青年东路北侧棚户(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说明,拟证明选定评估机构是协商(选票)方式。12、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东路北侧棚户(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选票(票样),拟证明三个候选评估机构选其一。13、选票评估公司现场照片,拟证明票选结果是被征收人选定的。14、公证书(岳阳楼公证处),拟证明选票现场岳阳楼公证处现场监督。15、岳阳楼区青年东路北侧棚户(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选票)结果公示及照片,拟证明最终选定岳阳市金图腾房地产评估咨询公示为评估机构。16、青年东路北侧棚户(旧城)区改造岳阳市金图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资质书、营业执照及房地产评估评定等,拟证明该公司是具有资质的合法的评估机构。17、岳阳市青年东路北侧棚户(旧城)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论证会、《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意见建议会签表,拟证明经各部门论证后,其方案准予实施。18、就近团购房源讯息发表会照片,拟证明已提供就近房源产权调换。19、中共岳阳市岳阳楼区委办公室文件岳楼办(2015)29号《关于成立岳阳楼区九大片区棚户(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岳楼政办函(2015)44号《关于调整岳阳楼区9个重点棚户(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的通知》,拟证明青年东路北侧棚户(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依法成立。20、公示情况照片,拟证明被告岳阳楼区政府依法公示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根据意见修改情况公告等相关文件。2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是被征收人。22、房产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复印件,拟证明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面积及原告居住层数。23、房屋征收分户评估结果报告、送达证明及照片,拟证明房屋及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补偿项目和结果已送达原告。24、岳阳市城区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摸底调查表,拟证明原告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25、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结算表,拟证明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项目明细。26、征收入户情况记录,拟证明项目部工作人员向被征拆户宣传棚改政策,做了思想工作。27、房屋分层分户面积对照表,拟证明涉案征收工作公开透明。28、征收补偿决定下达前最后一次谈话记录,拟证明项目部工作人员与原告进行了沟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果。29、被征收房屋照片,拟证明被征收房屋外形。30、《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公证书,拟证明决定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已依法送达原告。被告岳阳市政府答辩称,答辩人已经依法对岳阳楼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进行审查,因岳阳楼区政府所作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内容适当,答辩人依法予以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复议决定合法有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具体理由为:一、被答辩人诉称岳阳楼区政府与答辩人均认定被答辩人房屋系小产权房、评估公司系项目部单方选定与事实不符。项目部制订、张贴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说明》,对票选评估机构的现场进行了拍照,岳阳楼公证处对“协商(票选)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活动的内容及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出具了公证书。涉案房屋评估结果是由按程序选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按照专业评估方法作出的并已将评估结果送达给被答辩人,评估时已经考虑到涉案房屋土地性质、所处地段等各种因素。岳阳楼区政府并未将涉案房屋定性为小产权房。二、被答辩人诉称岳阳楼区政府未依法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导致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评估与事实不符。评估机构于2016年5月28日对被答辩人作出《房屋征收分户评估结果报告》,项目部工作人员于2016年7月13日将《房屋货币补偿结算表》、《房屋征收分房评估结果报告》留置送达给被答辩人,并且岳阳楼区政府同时将《关于青年东路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未入户评估被征收房屋分房评估报告送达的公告》、《房屋征收分房评估结果报告》在被答辩人所在小区进行了张贴、公示,该张贴、公示即视为送达。被答辩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三、被答辩人诉称岳阳楼区政府侵犯其选择权与事实不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答辩人有权选择产权调换,但岳阳楼区政府可以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房屋,并非必须提供改建地段房屋,岳阳楼区政府举办房源信息展示会,充分保障了被答辩人的产权调换选择权。岳阳市政府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岳阳楼区政府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合同是无效合同,合同注明的是集体土地,而本案是国有土地。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清楚,关联性有异议,不能实现证明目的,该视频拍摄地点是廖文斌的办公室。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视频并不能证明是在哪里拍摄的。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有线管网确实因为拆迁可能会被损坏,但是岳阳楼区政府每次都及时通知了修复。对于证据5、6、7没有异议。被告岳阳市政府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没有认定房屋的建成年代。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清楚,关联性有异议,不能实现证明目的。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视频并不能证明是在哪里拍摄的。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有线管网确实因为拆迁可能会被损坏,但是被告岳阳楼区政府每次都及时通知了修复。对于证据5、6、7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岳阳楼区政府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清楚,关联性有异议,内容不全,看不到是谁批复的,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清楚,关联性有异议,证据不完整,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清楚,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没有文字说明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问卷调查不是原告本人填写的,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6的真实性不清楚,合法性有异议,概算报告出具时间在风险评估之后,应该在之前,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7的真实性不清楚,合法性有异议,征求意见公告和修改意见情况公告只相隔一天,没有经过法定的期限,并且征求意见稿没有备案,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公告的发布期限没有经过法定期限30天。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没有经过法定期限30天,仅仅只有7天,没有备案。对证据10、1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清楚,之前没有看到过。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清楚,原告没有看到过,也没有参加过。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照片上面的人不是睦邻小区的,地点是睦邻小区出入口。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原告没有参与投票,也没有见到过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并没有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而且没有经过协商选定的法律规定的五个工作日的期限。对证据1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评估公司的资质时间有异议,是在没有资质的前提下就进行了票选。对证据1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证会是虚假的,风险评估报告、补偿方案上的签名都是重复复印的,并且上面没有一个公章。对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原告从来没有参加过,范围也不在睦邻小区,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1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清楚。对证据20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第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的地点不对,内容也与照片不一致。第二、分户评估报告公示不认可。对证据21、2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原告没有收到过。对证据24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看到过签字也是真实的,未记录原告的完整意见,该调查表内容与原告签字的调查表不同。对证据2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原告看到过。对证据2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虽然入过户,但是只拍了照片就走了,内容不实。对证据2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原告没看到过。对证据2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向原告打过电话,但是内容不实。对证据2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30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原告是于2017年1月19日收到的,是张贴在原告的门上。而送达回证上的落款时间还在补偿决定书之前。被告岳阳市政府对于被告楼区政府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2、3、4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5、6、7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1、2、3、4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证据5、6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告提出的时间顺序问题不构成致使该证据失效的情形,予以采信。证据7中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公示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根据意见修改情况公告发布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5日,原告陈述的时间仅间隔一天的事实不能成立,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证据8、9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告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对证据8、9予以采信。证据10、11、12、13、14、15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证据16中评估公司资质证书为法定代表人更换后更新的资质证书,该评估公司在涉案项目投票选择评估机构时已经具备资质,予以采信。证据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根据岳阳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岳阳市加速推进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旧城)改造十大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5】21号)等文件规定,将岳阳市青年东路北侧列为旧城(棚户)改造项目计划。2015年10月21日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市中心城区十大棚户(旧城)区改造项目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的函》(岳发改函【2015】516号),其中含岳阳市青年东路北侧片区。岳阳市青年东路北侧片区的征收工作由岳阳楼区政府负责实施。岳阳楼区政府依法公布了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了公众意见,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岳阳楼区政府于2015年12月31日发布并公示了《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岳阳楼区青年东路北侧地段棚户(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青年东路北侧地段棚户(旧城)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青年东路棚改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征收部门为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以下简称岳阳楼区安置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岳阳楼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签约期限为被征收人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90天内(不含春节15天),并附有《青年东路北侧地段棚户(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房屋征补方案》)和征收红线图,同时告知: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补方案》中明确:对权属已登记的建筑,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权属未登记的建筑,由岳阳楼区政府组织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和处理,私有产权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项目宗地周边现房或期房)。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未对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月19日,青年东路棚改项目指挥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票选)”选定了岳阳市金图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图腾公司)为青年东路棚改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岳阳市岳阳楼公证处对“协商(票选)”活动的内容及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出具了公证书。岳阳楼区安置局将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原告居住岳阳市青年东路北侧海棠社区××睦邻小区住宅××青年东路年东路北侧片区征收范围之内,房屋栋号为HS-018,房号为303。《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岳岳阳楼区字第××号0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岳市国用(2010)第L0229号,建筑面积为144.33㎡,套内建筑面积126.25㎡。2016年7月13日,岳阳楼区政府向原告送达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和房屋补偿计算表时,因原告不住在此,不说出详细住址,岳阳楼区政府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交流后,将分户评估报告和房屋补偿计算表张贴于原告家门上,并于之后将原告的分户评估报告张贴于进入原告房屋必经的通道墙上。因原告未住在该房屋内,岳阳楼区政府工作人员分别于2016年5月14日、2016年7月13日,通过电话与原告进行沟通后,再次告知了原告评估结果。因原告未在签约期限内与岳阳楼区政府签订协议,2016年12月8日,岳阳楼区政府在与原告协商未果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认原告的主体房屋建筑面积为144.33㎡,经金图腾公司评估,主体房屋评估单价为3850元/㎡,评估价格为555671元,室内装饰、装修及设施评估价格为0元。岳阳楼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决定:一、对被征收人张文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房屋征补方案》的规定给予就近团购房或货币补偿;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分户评估报告及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为:房屋主体补偿555671元、室内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0元、搬迁补助3000元、临时安置补助8264元,上述四项合计人民币566935元,全部存储于建行岳阳五里牌支行;三、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房屋腾空交付给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决定同时告知被征收人的复议权及起诉权。原告对被告岳阳楼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向岳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岳阳市政府于2017年4月7日作出岳政复决字[2017]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岳阳楼区政府对张文作出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一、2016年4月14日,在岳阳市青年东路棚改项目指挥部,由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主办,青年东路棚改项目指挥部承办了中心城区棚户(旧城)区改造项目房源信息展示会,向被征收人提供了就近地段“港九湾”、“水韵巴陵”、“嘉信·阳光”等十二个项目的自主购房房源信息及岳阳楼区安置房信息,包括优惠价格等。二、目前,原告房屋所在小区并没有房屋主体被严重损坏及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的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被告岳阳楼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应予撤销。二、被告岳阳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应予撤销。关于焦点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岳阳楼区政府作为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具有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职权。本案涉及的项目属于岳阳市旧城改造项目,已经岳阳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其目的是为了加快岳阳市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岳阳楼区政府在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该项目的批复后,在规定的期限,启动了该项目的征收工作。在对原告作出征收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前,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采取“协商票选”的方式确定了评估机构,并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后因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岳阳楼区政府在签约期限届满后对原告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此,岳阳楼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合法,程序并无不当。针对原告提出的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存在的诸多违法事实,分述如下:1、关于原告提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于房屋的建成年份及产权性质定性错误和房屋、装修价格过低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本案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根据被评估房屋所在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予以评估,符合规定。评估机构对于原告房屋及土地的性质定性准确,与原告房产证登记情况一致,并未将涉案房屋定性为上世纪90年代的小产权房。评估时已考虑到涉案房屋土地性质、所处地段、装修的实际状况等各种因素。原告提出此项主张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关于原告提出评估机构系被告单方选定,评估公司不具备资质,以及分户评估报告未送达致使原告无法提起复评和鉴定的问题。根据被告岳阳楼区政府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可以证实,青年东路棚改项目指挥部于2016年1月19日组织青年东路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协商(票选)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此推选出岳阳市金图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该评估公司在涉案项目推选评估机构之前即已注册登记,只是该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后更新的有效期限为推选评估机构之后,故该评估机构具备合法的评估资质。被告岳阳楼区政府就分户评估报告向原告进行送达时,因原告不在家,被告工作人员将分户评估报告和房屋补偿计算表张贴于原告家门上,并将原告的分户评估报告张贴于进入原告房屋必经的通道墙上,又在其后的谈话过程中告知了原告评估结果,可以推定原告已知晓分户评估报告的内容。故被告岳阳楼区政府就分户评估报告对原告的送达行为有效。原告提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不予采纳。3、关于原告认为房屋公共设施、公摊面积未计入补偿的问题。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系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权属证书所登记的权利范围为评估对象,是否包含公共设施、公摊面积及其范围,应以权属证书登记为准。评估机构在评估时以此为依据进行评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故此,原告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不予采纳。4、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岳阳楼区政府应予提供改建地段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意见。本案中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中均给予了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保障了申请人的选择权,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规定。因改建地段需根据城市整体发展规划确定土地用途而无法在改建地段进行产权调换,被告岳阳楼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的规定,提供就近地段房屋,保证了原告的选择权,亦符合前述规定。原告提出的该项主张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5、关于原告提出被告岳阳楼区政府未及时公布征收公告等公示文件的问题,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6、关于原告提出被告岳阳楼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实施损坏房屋主体及断水、断电等迫使原告搬迁的行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实被告实施了上述行为,且事实上原告所在小区并未有房屋主体严重损害及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的状况。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综上,原告提出被告岳阳楼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根据对焦点一的分析认定,被告岳阳楼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不具备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故原告申请撤销被告岳阳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被告岳阳楼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原告诉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夏磊审判员 胡哲审判员 江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