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李聚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李聚平,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教育体育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聚平,男,汉族,1963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上街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上诉人河南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民初14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南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为原审被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的原审被告即是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政府北三楼,故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应移动至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郑州市××街区,故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郭 丽审判员 孙艳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思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