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431执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湖县支行与平措次仁、旦增罗布合同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湖县支行,平措次仁,旦增罗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双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2431执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湖县支行。住所地西藏那曲双湖县柴多路*号。委托代理人布次仁,法人负责人被执行人平措次仁,地址拉萨市。被执行人旦增罗布,地址曲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平措次仁、旦增罗布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做出(2017)藏2431执4号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旦增罗布住房公积金拾万贰仟壹佰肆拾叁元(102143.00),现因被执行人旦增罗布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所有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旦增罗布的住房公积金的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朗平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巴旦平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