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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民初1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世荣与刘四昌、高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荣,刘四昌,高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3民初1495号之一原告:刘世荣,男,1970年7月19日生,汉族,祥云县人,住祥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四昌,男,1975年6月15日生,祥云县人,住祥云县。被告:高秀花,女,1975年5月28日生,祥云县人,住址,系刘四昌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荣诉被告刘四昌、高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刘世荣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6170元,由原告刘世荣负担。审判长  王向宝审判员  杨文静审判员  王瑞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