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民初1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世荣与刘四昌、高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荣,刘四昌,高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3民初1495号之一原告:刘世荣,男,1970年7月19日生,汉族,祥云县人,住祥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四昌,男,1975年6月15日生,祥云县人,住祥云县。被告:高秀花,女,1975年5月28日生,祥云县人,住址,系刘四昌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荣诉被告刘四昌、高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刘世荣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6170元,由原告刘世荣负担。审判长 王向宝审判员 杨文静审判员 王瑞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