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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文龙与柏加国、陆玉荣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龙,柏加国,陆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龙,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柏加国,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陆玉荣,女,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文龙与被执行人柏加国、陆玉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柏加国、陆玉荣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柏加国、陆玉荣的下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礼坤审 判 员  陈 艾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