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魏润明、蒋辉诉余玺、罗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润明,蒋辉,余玺,罗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2044号原告魏润明,男,生于1955年2月2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原告蒋辉,男,生于1990年4月23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被告余玺,男,生于1993年5月24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被告罗凯,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11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本院在审理魏润明、蒋辉诉余玺、罗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润明,蒋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润明,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蒋辉负担。审判员 罗刚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紫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