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1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魏润明、蒋辉诉余玺、罗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润明,蒋辉,余玺,罗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2044号原告魏润明,男,生于1955年2月2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原告蒋辉,男,生于1990年4月23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被告余玺,男,生于1993年5月24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被告罗凯,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11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本院在审理魏润明、蒋辉诉余玺、罗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润明,蒋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润明,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蒋辉负担。审判员  罗刚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紫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