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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5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玉友与李学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友,李学江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5024号原告:吴玉友,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固始县。被告:李学江,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固始县。委托代理人:冯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吴玉友与被告李学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吴玉友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玉友承担。审判员  张鸿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骥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