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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90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森磊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森磊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90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森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韩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恩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主要负责人:施建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璐璐,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森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9民初10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森磊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森磊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人寿上海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人寿上海分公司对车损维修价格的定损金额并未向森磊公司提供书面材料,也未得到森磊公司的认可。森磊公司向人寿上海分公司递交理赔材料时所填写的索赔项目及金额,是森磊公司员工在未得到公司授权情况下,应人寿上海分公司要求填写的,并不是森磊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森磊公司未明确放弃差额部分损失的索赔权利。人寿上海分公司认为森磊公司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要求予以驳回。森磊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人寿上海分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差额34,525元。鉴于本案纠纷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森磊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63.12元,减半收取331.56元,由森磊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森磊公司就涉案车辆向人寿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不计免赔等险种,则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人寿上海分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本案中,森磊公司系物流公司,对发生保险事故后的理赔流程应为熟识。涉案保险事故发生后,人寿上海分公司依责定损,森磊公司未提出质疑,也未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车损评估,而在修理事故车辆后依据人寿上海分公司定损金额,向人寿上海分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取得理赔款。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可协商确定赔偿数额。上述行为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就本次保险事故的理赔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且已履行完毕。森磊公司起诉主张差额车损的理赔,没有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森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63.12元,由森磊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斌审判员 赵 炜审判员 金 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