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8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平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文平,肖润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91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文县古宋镇米市街1号法定代表人:曾天富。被执行人张文平,195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肖润群,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2016)兴1528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文平、肖润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文平、肖润群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张文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古宋分理处账户为xxxxxxxxxxxx的存款8387元至本院账户(开户行:工行四川宜宾分行兴文支行;户名:案款;账号:9558852314000000788)。二、扣划被执行人肖润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西外街营业所账户为xxxxxxxxxxxx的存款1839元至本院账户(开户行:工行四川宜宾分行兴文支行;户名:案款;账号:9558852314000000788)。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文平在中国农业银行兴文古宋分理处账户为xx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肖润群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西外街营业所账户为xx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冻结。审判员 吴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鱼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