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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1521孙秀华与王万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华,王万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孙秀华,女,196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王万青,男,196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执行孙秀华与王万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予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查控情况,有相关协执单位的回执或笔录为证。本院上门寻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能履行全部债务也未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本院将本案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孙秀华,其未对本案查控情况提出异议,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后果后,申请执行人孙秀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968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兵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雷书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秉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