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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6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怀荣与张银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荣,张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649号之二申请人:王怀荣,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张银辉,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51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银辉在中国农业银行保定分行徐水支行62×××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运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