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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30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建宁县溪口镇桐元村民委员会与福建省建宁县林业局溪口林业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宁县溪口镇桐元村民委员会,福建省建宁县林业局溪口林业站,林昌健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民初773号原告:建宁县溪口镇桐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溪口镇桐元村。组织机构代码:77290900-3。法定代表人:谢光富,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维新,福建永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建宁县林业局溪口林业站,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溪口镇溪口街。负责人:高迅,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继平,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嫒,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林昌健,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揭杰旺,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建宁县濉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住福建省建宁县。原告建宁县溪口镇桐元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福建省建宁县林业局溪口林业站、第三人林昌健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建宁县溪口镇桐元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建宁���溪口镇桐元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建宁县溪口镇桐元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建宁县溪口镇桐元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钟庆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