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裴玉萍与被告柴忠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玉萍,柴忠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晋08**民初1418号原告:裴玉萍,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告:柴忠信,男,195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志勇,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系柴忠信之子。原告裴玉萍与被告柴忠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玉萍及被告柴忠信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裴玉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清偿借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款付清时止,按月息2分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柴忠信于2012年8月30日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出具书面借条一份,但被告不守承诺,没有按时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直到去年10月份,在被告家中,他亲口承诺12月底一定归还本息,但至今未能归还。为此,诉至法院。被告柴忠信辩称,借款属实,但我觉得不应该偿还,该笔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原告说多次催要有没有证据证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柴忠信于2012年8月30日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出具书面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玉苹现金陆仟元整,按伍分计息,壹个月还清本息。柴忠信2012.8.30”。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借条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柴忠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给原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提出该笔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被告出具的借据上约定借款期限为“壹个月”,即还款期限届至2012年9月30日,诉讼时效期间应截止至2014年9月30日届满。原告裴玉萍提供的证人张景萍的证言不能证明在2014年9月30日前向被告柴忠信追讨过该笔借款,故被告该项抗辩理由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裴玉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玉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洁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锦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