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方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2民初2686号原告:方某,女被告: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律师。原告方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被告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唐甲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给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小孩成年。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09年底经人介绍认识,与2011年5月1日生下女儿唐甲,2013年7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打骂,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感情已经破裂。唐某辩称:双方系自由恋爱,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属歪曲事实,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双方结婚经过及共同生育小孩等事实属实。双方在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一些争吵,发生过一些肢体冲突,方某还曾报过警,但双方没有原则问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资料、结婚证、出生证明、短信记录、照片及当事人的陈述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方某与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登记结婚,还共同生育了小孩,说明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也是建立了夫妻感情的,值得珍惜。双方虽然偶有争吵乃至发生肢体冲突,但并没有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则问题。为了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也为了给小孩一个完整的家,本案中对方某的离婚请求以不予支持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100元,由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建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谷 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