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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渭区新时代文体办公用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渭区新时代文体办公用品销售中心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初15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杰,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渭区新时代文体办公用品销售中心。经营者:杜国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庆武,系杜国华之子。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渭区新时代文体办公用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晏 海审 判 员  李 谦审 判 员  邢维利代理审判员  雷俊峰代理审判员  郭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燕书 记 员  魏丹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