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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执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张云财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张云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3执1824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春一路14-2号。法定代表人:卢钦一,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辛历明。被执行人:张云财,男,1961年1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执行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张云财行政非诉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云财应当交纳罚款1000元并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丹振城管罚决字[2016]12-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殿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