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张智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张智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53号原告: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5533401280。法定代表人:张慧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智伟,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张智伟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费262元,由原告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德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潮人民陪审员 王德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