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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张智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张智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53号原告: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5533401280。法定代表人:张慧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智伟,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张智伟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费262元,由原告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德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潮人民陪审员  王德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