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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师晨旭与程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晨旭,程海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1348号原告师晨旭,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南宫市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海山,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师晨旭与被告程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师晨旭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晨旭撤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师晨旭负担。审 判 员 乞国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郝倩倩书 记 员 刘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