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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方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1447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鸡儿),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2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1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5日23时许,吸毒人员陈某联系被告人方某购买2克的甲基苯丙胺,双方商定以每克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交易。后被告人方某联系毒品上线“老翁”(另案处理),从“老翁”处以每克人民币160元的价格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再与吸毒人员陈小惠约定在福清市×××路口附近交易。2017年5月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到上述约定地点准备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时,被福清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方某身上扣押到二小袋甲基苯丙胺共计6.35克。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经福清市公安局现场检测,被告人方某尿检结果呈甲基苯丙胺、摇头丸阳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方某判处一年九个月以上二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玉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薛秀翔书 记 员 叶思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