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6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松、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刘伟,洪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6573号申请执行人李松,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刘伟,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被执行人洪青青,女,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李松与刘伟、洪青青(2017)浙0782执657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楼斌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