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6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沈阳合力供热有限公司因与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合力供热有限公司,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6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合力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法定代表人:高贵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阳,辽宁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尹传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明、邵玉龙,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合力供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012民初10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合力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合力供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合力供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3,303元,减半收取41,651.5元,由上诉人沈阳合力供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长春审 判 员 丁玉红代理审判员 林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思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